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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瓮安县*******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瓮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尚某甲在**镇尚某丙家吃晚饭,期间尚某甲喝了两杯泡酒(二两杯子),晚饭结束后其驾驶贵A*****号小轿车从**上高速,行驶至***下高速,于2020年1月20日零时许,被正在开展查缉工作的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五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对其驾驶人尚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将其驾驶人尚某甲带至瓮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抽血送检。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尚某甲抽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受立案材料、取保候审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尚某甲提取血液照片、当事人血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传唤证、证人询问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3.证人尚广松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孟昌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

2.公安案卷材料贰册,光碟肆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本院起诉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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