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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甲强奸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200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2000********,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连云港市灌云********号。被告人尚某甲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高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尚某甲随其朋友尚某乙开车从连云港至盐城市大丰区,通过尚某乙认识了高某乙以及被害人高某甲。当晚,四人先后至中交美卢城、二中附近的烧烤店吃饭、吃夜宵。次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尚某甲与尚某乙、高某乙将处于醉酒状态的高某甲送至其家中,后被告人尚某甲趁被害人高某甲醉酒之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尚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急诊病历、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扣押等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文秀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甲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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