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怀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蚌埠市**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地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尚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尚某甲从李某某手中承接凤阳县**镇**学校南北二栋教学楼卫生间洗手台的制作安装项目,项目完工后,李某某支付给尚某甲工程款一万元,剩余六千八百元工程余款尚未结清。后因多次索要工程余款未果,2019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尚某甲带工人罗某某、金某某、尚某乙、张某某等人,到凤阳县**镇**学校,指使罗某某、金某某、尚某乙、张某某等人用羊角锤将该校南教学楼一至四层及北教学楼二、三、四层卫生间洗手台的面盆和台板毁坏。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物品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伍拾贰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尚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乃伦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