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甲涉嫌诈骗、偷越过边境案)(公开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市人,户籍地:毕节市********组,住********室。被告人尚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4日释放。被告人尚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尚某甲伙同尚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从我国境内偷渡至缅甸掸邦北部木姐市,加入张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诈骗团伙,并成为枪手组“蘑菇组”组长,利用QQ等工具,冒充网络贷款平台客服人员,虚构办理网络贷款的事实,以缴纳“认证金”、“包装费”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其中: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尚某甲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人员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1200元。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尚某乙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人员从被害人谭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张超、尚某乙、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话、网络等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未经合法批准私自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尚某甲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累犯等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尚某甲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佳

检察官助理:顾凌霄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甲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