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3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3月10日至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尚某甲先后在襄阳市襄州区**镇入户盗窃作案4起,盗得电视机、戒指及现金1.3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尚某甲乘襄州区**镇**村2组张某甲家中无人之机,撬窗进入张某甲家,盗走一台海尔电视机和一枚铂金戒指。
2、201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尚某甲乘邻居襄州区**镇**村1组村民苏某某入厕之机,进入苏某某家盗走现金600元。9月18日,苏某某发现被盗,到尚某甲家质问,尚某甲当即退还现金300元,数天后又退还现金300元。
3、2019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尚某甲乘襄州区**镇**村5组刘某甲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刘某甲家院内,撬开一楼窗户欲行窃时,因刘某甲从外返回,尚某甲遂逃离现场。
4、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尚某甲乘襄州区**镇**村3组张某乙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张某乙家,盗走现金1.33万元。当晚,张某乙回家后发现被盗,查看监控,发现是尚某甲所为,遂找到尚某甲家,尚某甲从身上拿出其盗得1.33万元,退还给了张某乙。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尚某甲被程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3.证人尚某乙、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苏某某、刘某甲、张某乙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6.视频监控光盘;7.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在实施一起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仕友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甲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