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63********,汉族,初中文化,**镇**村委会**村原村民小组长,云南省泸西县人,住**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2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尚某甲在任**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分别向承租本村土地的公司和个人收取2016至2019年度的土地流转工作经费共计162176.1元。尚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按规定将上述土地流转工作经费到**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入账管理,其中144776.1元被尚某甲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支出;9000元用于支付**村**工程款;8400元垫支村民小组误工补贴和伙食费。收取工作经费具体情况如下:
1.尚某甲收取泸西县**公司交纳的2017至2019年承租**村**片区214亩土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经费92601元;
2.尚某甲收取泸西县**公司交纳的2017至2019年承租**村**片区49.25亩土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经费5527.1元;
3.尚某甲收取崔某某交纳的2017至2019年承租**村**片区81亩土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经费10728元;
4.尚某甲收取**公司交纳的2016至2018年承租**村**片区54.2亩土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经费16284元;
5.尚某甲收取闵某某交纳的2016至2018年承租**村**片区52.5亩土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经费7080元;
6.尚某甲收取马某某支付的2017至2019年承租**村**片区水泥大棚坐落的7.1亩土地的土地流转工作经费29956元。
被告人尚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2月6日向中共泸西县纪委县监委共计上交了144776.1元的涉案款。
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及前科证明、尚某甲个人基本情况证明、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流转工作经费明细表、银行存款日记账、泸西县**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土地租赁合同、收据、记账凭证、扣押通知书及扣押财产清单、暂扣违纪款银行凭证、票据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共计144776.1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某甲向办案机关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上交违纪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尚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适用缓刑;对上交的涉案款予以返还给泸西县金马镇爵册三村村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毅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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