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尚某甲在灯塔市国营旅社找到被害人付某某,将自己位于辽阳市文圣区大红崖村的约11亩地租给付某某,租**,每年地租4000元,共计2万元人民币,二人当场签订合同后付某某将2万元租金付给尚某甲。2018年12月30日,尚某甲将上述耕地又租给赵某某,租**,租金3800元,当场付给尚某甲,并签订土地出租合同。
2019年4月的一天,付某某到其租地处发现尚俊峰正在耕种,经了解尚某甲与尚俊峰也签订了租地协议,租**,每年地租1500元。
综上,尚某甲共计诈骗23800元人民币。2020年8月25日被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土地租赁合同、证实、租地协议、土地出租合同、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尚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俊梅
检察官助理:史艇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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