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O19年9月12日凌晨4点50分左右,被告人尚某甲驾驶装载机在孝义市**街道办事处**发运站4站台装焦粉,被害人赵某某乘坐张某某的汽车进入该站台后下车来到装载机右侧,告知被告人尚某甲先装靠近车皮的焦粉后步行离开。被告人尚某甲将煤倒入车厢后直接倒车,不慎将被害人赵某某撞倒,后被害人赵某某被送往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孝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多部位多器官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孝义“9.12”事故中,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情况符合被装载机轮胎碾压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
案发后,被害人赵某某的同行人员张某某报案,被告人尚某甲留在站台等待公安机关民警到来,后经民警口头传唤至孝义市公安局中阳楼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16日,山西**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赵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被告人尚某甲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山西**有限公司承担,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家属各项赔偿费用105万元。同日,被害人赵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尚某甲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减轻、免予或不予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
2. 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孝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张某某、薛某某、尚某乙等人证言;
5.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犯罪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经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犯罪后,由其所在单位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凤莲
附:
1.被告人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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