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尚桂明,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12519570820001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省浑源县人,浑源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曾兼任滩乡党浑源县黄花滩乡党委书记,户籍地浑源县永安镇南顺街运城巷2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橙郡小区5-1-604室。因涉嫌受贿犯罪,大同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9月9日立案调查,同年9月19日采取留置措施,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2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桂明受贿一案,由大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后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桂明于2008年至2010年担任浑源县黄花滩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6万元。
1.2008年12月,被告人尚桂明收受山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为其下属企业浑源县**煤矿有限公司在黄花滩乡***村租用土地提供帮助。
2.2009年7月,被告人尚桂明收受山西浑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人吕某某人民币30万元,承诺为其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帮助。
3.2009年10月,被告人尚桂明收受武某某人民币30万元,承诺为其在黄花滩乡***村进行煤炭开采提供帮助。
4.2009年9月,被告人尚桂明向白某某借款56万元。2009年11月,被告人尚桂明为白某某在黄花滩乡***村开采露头煤提供帮助。后白某某将56万元出借款作为给予被告人尚桂明的好处费抵顶其之前的借款。
案发后,被告人尚桂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已全部退缴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相关人员任职文件、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吕某某、武某某、白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尚桂明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桂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长:王宝玥
检 察 员: 刘永安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尚桂明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扣押赃款随案移送人民币126万。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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