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19〕1003号
被告人尚绕飞,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尚绕飞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孙坡,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足道店(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孙坡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孙坡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6日被我院监视居住,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绕飞、孙坡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将案件退回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本院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尚绕飞在其开设的宿迁市宿城区**足道店内,多次容留卖淫女李某某、赵某某从事口交、性交等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7万余元。被告人孙坡担任“**足道”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卖淫女,对卖淫女进行管理等,每月领取底薪加提成。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从卖淫女赵某某处查获并扣押卖淫单据88张,从卖淫女李某某处查获并扣押卖淫单据49张。
另查明,被告人尚绕飞、孙坡于2019年3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尚绕飞、孙坡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绕飞、孙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绕飞、孙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绕飞、孙坡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尚绕飞、孙坡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坡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培亮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尚绕飞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1516290****)、孙坡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1985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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