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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贺林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尚贺林,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乡**村委**号。被告人尚贺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月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5年4月18日经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1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贺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太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尚贺林在太和县**乡**村书记尚某甲家喝酒时,与被害人尚某乙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当晚,尚贺林将此事告诉其侄子尚华(已判决),并让尚华找人到其家,次日上午,尚华纠集被告人陈修军(已判决)、王洪标(已判决)、尚照升(不起诉)、尚东峰、尚华刚、尚华付、“光”等人到尚贺林家,后尚贺林带上述八人到**村**庄。在尚老庄东头,尚贺林看见尚某乙,便告诉同伙就是此人昨天与其打架,并让其同伙打尚某乙。尚某乙见状即往村里跑,尚贺林便指使同伙追撵,并让同伙狠狠地打,打出事由其负责。尚贺林、尚华、陈修军、尚华刚、王洪标等九人前后追撵尚某乙,当尚某乙跑至尚某丙屋后时,被陈修军追上绊倒,尚华刚、陈修军、王洪标等人对尚某乙进行围殴,尚华刚持匕首刺中尚某乙臀部、左掴窝内侧、右膝内侧等处,致尚某乙死亡,经法医鉴定,尚某乙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左掴动脉失血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尚某甲、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尚贺林及同案犯尚华、王洪标、陈修军、尚照升、尚东峰、尚华付的供述和辩解;

4.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对尚某乙死亡的法医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贺林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华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尚贺林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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