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尚鹏,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2015年7月14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尚鹏与王某某(另案处理)至合肥市庐阳区**停车场**层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见被害人汪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内有烟酒财物,遂由尚鹏望风,王某某使用破窗器打碎车辆左后窗(维修费用1200元)并钻进车内,将九瓶贵州茅台酒(鉴定价值人民币17820元)及部分香烟盗走。二人将赃物装入事先准备的编织袋内,共同逃离现场,后将赃物以人民币12000元价格销赃给他人。
2019年5月21日,被害人汪某某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报案。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尚鹏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上网追逃。2019年11月27日11时许,西安市公安局物流寄递犯罪侦查支队一大队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路**村**街**号**层北户内将被告人尚鹏抓获,并于2019年11月28日移交给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尚鹏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员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光盘2张;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7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被告人尚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跃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尚鹏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材料、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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