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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元杏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尤元杏,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元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尤元杏的前女友张某某向许某某所经营的**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闽B*****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用于搬家,之后该车一直由被告人尤元杏使用并支付租金。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尤元杏伪造了闽B*****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的行驶证,到被害人曾某甲所经营的位于莆田市**车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谎称卖车,欺骗曾某甲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曾某甲人民币5万元。2018年9月29日16时许,许某某通过GPS定位得知闽B*****小车在秀屿区埭头镇,便去将该车开走。

2019年10月1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仙游县看守所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尤元杏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曾某丙、许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元杏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视频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元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元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尤元杏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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