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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军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尤军,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2016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8时,被告人尤军窜至本市凤城五路赛高国际商场负一层地铁通道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加手机装在外套右侧口袋内,遂趁机将该手机盗走,后以500元销赃于小寨天桥下路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231元人民币。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尤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户籍信息及前科;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军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尤军现被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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