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701号
被告人尤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暂住重庆市**小区**幢。被告人尤力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尤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7 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12月16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尤力先后在本市相城区黄埭镇、姑苏区东振小区、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苏州火车站停车场等处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3.7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 月一天, 被告人尤力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一酒店房间内将5 个冰毒(约3.5克) 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
2.2019 年7 月22 日, 被告人尤力通过过冰清在本市姑苏区东振小区附近将5 个冰毒( 约3.5克) 以人民币5000 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
3.2019 年8月8日至8月18日期间, 被告人尤力分别在姑苏区万达广场附近的地下停车场、吉庆街88 号小区门口, 分两次将5 个冰毒( 约3.5克) 以人民币5000 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
4.2019年8月22日晚, 被告人尤力在苏州市火车站停车场准备将所携带的冰毒贩卖给朱某某时, 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尤力身上查获冰毒2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秤量记录等;
2.证人朱某某、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尤力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从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力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3.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尤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力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尤力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尤力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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