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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勇杰、刘东等诈骗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尤勇杰(曾用名尤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东(曾用名刘东学)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飞飞,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贵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玉婕,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凡,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周至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燕萍,女,1994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白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力华,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洋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灵芸,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淳化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6********,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大街**号**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山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礼泉县烟霞镇湾里王村三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绍兴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勇杰、刘东、任飞飞、王贵军、张玉婕、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邓灵芸、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张某丁涉嫌诈骗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尤勇杰、刘东、任飞飞、王贵军、张玉婕、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邓灵芸、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张某丁等人先后作为贺某某(已起诉)经营的锦轩晖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无相关医疗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添加被害人微信,利用“话术”冒充老中医向被害人问诊,虚构药物成分、配制过程、药物疗效,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销售公司来源不明的 “小蜜丸”、“大蜜丸”来赚取业绩。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小蜜丸”、“大蜜丸”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现查证,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尤勇杰诈骗万某某等人共计46万余元;被告人刘东诈骗田某某等人共计45万余元;被告人任飞飞诈骗李某甲等人共计42万余元;被告人王贵军诈骗骆某某等人共计39万余元;被告人张玉婕诈骗宋某某等人共计40万余元;被告人罗凡诈骗巫某某等人共计35万余元;被告人石燕萍诈骗刘某乙等人共计35万余元;被告人潘力华诈骗殷某甲等人共计29万余元;被告人李飞诈骗殷某乙等人共计24万余元;被告人邓灵芸诈骗彭某某等人共计24万余元;被告人冯某某诈骗齐某某等人共计2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诈骗王某乙等人共计1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肖某某等人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牛某某等人共计1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诈骗曹某某等人共计9万余元;被告人雷某某诈骗李某乙等人共计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任某某等人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丁诈骗某某等人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丁退还赃款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还赃款12000元,被告人雷某某退还赃款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话术流程、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委托检验协议书、抽样取证单、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卫某某、李某丙、怡某某、董某某、梁某某、贺某某、唐某某、李某丁、魏某某、秦某某、段某某、赵某某、张某戊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田某某、骆某某、宋某某、涂某某、郭某某、陈某甲、余某某、殷某乙、梅某某、彭某某、李某戊、陈某乙、任某某、汤某某、熊某某、殷某甲、冉某某、曹某某、方某某、陈某丙、马某某、李某甲、阮某某、刘某丙、陈某丁、刘某乙、李某己、周某某、齐某某、李某庚、巫某某、肖某某、张某戊、万某某、查某某、谭某某、杨某某、高某某、张某己、袁某某、钟某某、牛某某、李某乙、马某某、王某乙、涂某某、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勇杰、刘东、任飞飞、王贵军、张玉婕、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邓灵芸、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张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

6.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清点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业务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勇杰、刘东、任飞飞、王贵军、张玉婕、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邓灵芸、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张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刘东、王贵军、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张某丁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勇杰、刘东、任飞飞、王贵军、张玉婕、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邓灵芸、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张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丁数额较大,被告人尤勇杰、刘东、任飞飞、王贵军、张玉婕、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邓灵芸、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尤勇杰、刘东、任飞飞、王贵军、张玉婕、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邓灵芸、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被告人刘东、王贵军、罗凡、石燕萍、潘力华、李飞、冯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雷某某、王某甲、张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哲平

检察官助理 沈  梅

2020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尤勇杰(1862859****)、刘东(1519143****)、任飞飞(1806434****)、王贵军(1570910****)、张玉婕(1510292****)、罗凡(1829100****)、石燕萍(1512940****)、潘力华(1376435****)、李飞(1512979****)、邓灵芸(1773462****)、冯某某(1779551****)、刘某甲(1330910****)、张某甲(1366337****)、张某乙(1832977****)、张某丙(1738914****)、雷某某(1315233****)、王某甲(1368910****)、张某丁(1879101****)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公安侦查卷拾壹卷、检察卷壹卷;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拾肆

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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