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尤发贵,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发贵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尤发贵在会东县姜州镇民德村“一碗水”(小地名)处的山林中,用硫磺、钾肥、碳粉等材料制造“黑火药”用以开采山石。2018年12月5日,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疑似黑火药(净重1297.12克)及黄泥、硫磺等物品。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中心检验,所抽样品为黑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何某某、尤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尤发贵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NO.WJ20190846);5.现场勘验、检查、称量、取样笔录、图及照片;6.审讯、搜查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发贵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黑火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发贵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5月20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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