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尤宏兵,男,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6821989********,汉族,本科文化,原**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机修工程师,暂住无锡市新吴区**小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如皋市**镇**组**号)。被告人尤宏兵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曹向军,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国栋,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宏兵涉嫌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尤宏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宏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9年7月初至7月中旬间,被告人尤宏兵利用其担任**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机修工程师的职务之便,先后3次将该公司老厂原组立室、新厂三楼物流仓库内的“基恩士”牌图像传感器、镜头、“康耐视”牌工业相机、“欧姆龙”牌高速计数器等物品占为己有,价值计人民币1151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尤宏兵在该公司老厂原组立室,采用上述手法,将1套“欧姆龙”牌E3X-HD11型智能光纤放大器、1台“基恩士”牌CV-X170A型图像传感器500万像素高速高容量标准控制器及配套的CV-H500M型图像传感器11倍速500万像素高速黑白CCD、2块“欧姆龙”牌CJ1W-ID231型JPC输入模块、2块“欧姆龙”牌CJ1W-ID261型JPC输入模块、1台“欧姆龙”牌CP1H-X40DT-D型PLC可编程控制器、5台“欧姆龙”牌CS1W-CT041型高速计数器、1台“基恩士”牌CV-H100M图像传感器100万像素高速黑白CCD及配套的CA-LH8高分辨率/低失真镜头占为己有,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2909元。
2.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尤宏兵在该公司老厂原组立室,采用上述手法,将1台“康耐视”牌IS5403-01型工业相机、9台“基恩士”牌IV-500CA型图像传感器图像识别传感器占为己有,物品价值计人民币25166元。
3.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尤宏兵在该公司新厂三楼物流仓库内,采用上述手法,将2台“基恩士”牌CV-200M型图像传感器200万像素高速黑白CCD及配套的镜头CA-LH25型高分辨率/低失真镜头占为己有,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7124元。
二、盗窃
2019年7月底至8月底期间,被告人尤宏兵在**新能源(无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多次至该公司老厂第2、3、4、5、6、7、9栋车间内,采用螺丝刀拆卸的方式,在已停产的生产线上窃得20台“基恩士”牌SR-1000型条形码读取器、2台“基恩士”牌SR-2000型条形码读取器、1台“基恩士”牌SR-752型条形码读取器、2台“基恩士”牌SR-750型条形码读取器,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52195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尤宏兵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尤宏兵家属代为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1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物证涉案读取器、镜头等物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在“咸鱼”平台交易记录、被害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收条、报价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阚某某、张某某、孟某某、苏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员工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尤宏兵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被告人尤宏兵的辨认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宏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宏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多次盗窃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尤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增民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尤宏兵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基恩士”牌SR-1000型条形码读取器2台、SR-750型条形码读取器2台、 IV-500CA型镜头3台、“欧姆龙”牌输入输出模块1台、计数器3台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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