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尤小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永春县**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小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小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尤小平先后三次在其位于永春县**镇**村**号住处二楼客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被告人尤小平于2020年12月14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尤小平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尤小平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小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小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尤小平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双洁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尤小平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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