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尤庆,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小区**栋**室。被告人尤庆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庆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尤庆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同样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张某某(已判决)处购买共计403081元烟花爆竹供其对外出售。后被告人尤庆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泗县**乡**街**超市、泗县**镇**美超市等。2018年12月8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尤庆住处楼下车库内依法查扣烟花24件、爆竹40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卢某某、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尤庆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庆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庆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尤庆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