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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强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尤强,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号)。被告人尤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徒刑四年三个月,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尤强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在溧阳市**路“**”火锅店门口与其女友大声吵架,马路对面的史某某、被告人尤强等人误以为骂其,遂跨过马路质问被害人高某某等人,史某某用语言挑衅对方,对方不理睬招致史某某拳打,后被告人尤强持甩棍殴打被害人高某某致伤,经溧阳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高某某伤势属于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尤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尤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靖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尤强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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