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尤日兴,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路**号**单元**室附**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日兴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尤日兴花3.3万余元到江西省吉安市**县一个叫刘某甲(未归案)的男子手中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得冰毒180克,刘某甲配送其麻果170余个(麻果不需要钱)。被告人尤日兴回到上饶市信州区的家中后,以每套毒品(1克冰毒加1个麻果为一套)2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外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毒品40套(冰毒40克,麻果40个)。以每套毒品25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外号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毒品90套。卖给张某乙(尤日兴称其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冰毒30克,麻果2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重笔录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检查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称重视频,电子证据清单;
5、鉴定意见;
6、证人刘某乙、张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7、被告人尤日兴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日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日兴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日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小青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十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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