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尤某某、唐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3********,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曾用名:魏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21日被释放;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31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村**排**号。曾因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唐某某、魏某甲、汤某某、徐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尤某某、唐某某、魏某甲、汤某某、徐某甲等人经事先预谋,于2017年4月8日下午,由被告人尤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饮酒,被告人魏某甲提供冀R****6蓝色雪佛兰牌机动车,被告人唐某某向驾车的被告人汤某某、徐某甲通风报信,被告人汤某某、徐某甲驾驶上述机动车故意与被害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的冀R****1银色海马牌机动车在天津市武清区**镇**路与**路交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尤某某、徐某乙、汤某某经向被告人魏某甲、唐某某电话商议,以被害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为借口,威胁其报警会被吊销驾照为手段,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人民币42000元。赃款已俵分挥霍。

被告人尤某某、唐某某、徐某甲、汤某某后被抓获,被告人魏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毕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尤某某、唐某某、魏某甲、汤某某、徐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唐某某、魏某甲、汤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唐某某、魏某甲、汤某某、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上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尤某某、唐某某、魏某甲、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被告人唐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被告人魏某甲现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候审;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候审;被告人徐某甲现在河北省安次区**乡**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88页;

3.随卷移送: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