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76********,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路船用泵厂宿舍区**号楼**室,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尤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10日被原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系被告人尤某某母亲,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49********,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泰州市姜堰区**街道**路船用泵厂宿舍区**号楼**室,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夏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8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3日、9月28日重新受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某于2015年10月31日收到黄某某出具的借款150万元的借条,刘某甲系担保人。因借款未按期得到偿还,被告人尤某某于2016年4月将二人起诉至法院。2016年7月,被告人尤某某为索要债务,至原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号黄某某家中,非法滞留数日。2017年7月,被告人尤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被告人夏某某至原泰州市姜堰区**大厦**单元**室刘某甲家中,非法居住滞留,致刘某甲妻子常某某、儿子刘某乙无法在家中生活学习,被迫先后离家借住他处,直至2018年3月。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夏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常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夏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某某、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秋萍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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