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5月1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在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尤某某岳父家喝酒聚餐后准备骑摩托车离开,住在后排的被害人张某乙站在路边与人聊天,并随口评论说董某某等人离开时骑摩托车不抬支架、行驶过程中刮地的行为十分危险,很容易出事故,董某某听到后便与张某乙发生争吵,并同尤某某、惠某某追至张某乙家门口,与随后骑摩托车赶回来帮忙的周某某、张某甲,共同对张某乙及其妻子被害人马某某、女儿被害人张某丙、女婿被害人庞某某、前来调解的治保主任被害人张某丁进行殴打,并用砖头、瓦片等砸坏张某乙家大门。经荆州市荆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张某丙、庞某某的损伤程序均为轻微伤。经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服务中心认定,受损大门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苏某某、焦某某、黄某乙、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张某丙、庞某某、张某乙、张某丁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尤某某、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惠某某、董某某、周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亚平
检察官助理:王康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92790****。
被告人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916400****。
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67135****。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899586****。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09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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