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身份证号码3206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系本市秦淮区**路**号**修理厂负责人,住本市秦淮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本市秦淮区**巷**号**室)。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身份证号码320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本市秦淮区**路**号**修理厂员工,住本市秦淮区**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20日,被告人尤某某指使被告人景某某,故意编造苏A3****奇瑞牌轿车与苏AL****福特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以该虚假事故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分别为人民币915元、950元;
二、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尤某某指使被告人景某某,故意编造苏A3****奇瑞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以该虚假事故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人民币900元;
三、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尤某某指使被告人景某某,故意编造皖HZ****宝马牌轿车与苏A7****荣威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以该虚假事故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理赔,获取理赔款分别为人民币9990元、1200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上述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保险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勋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381408****、1825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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