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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尤某甲(已判决)与邻村***村村民尤某乙因海沟及附着物蚝桩纠纷,于2018年5月份报警至**边防派出所。**边防派出所主持双方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此后,**边防派出所告知尤某甲去街道办司法所、综治办及海洋渔政等部门反映情况寻求解决有关纠纷。之后,尤某甲便以**边防派出所无作为、不管事等理由于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2日,先后拨打110报警累计多达200余次,且多次拨打多种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及到上级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边防派出所。

2019年5月27日凌晨0时许,尤某甲在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村的家里饮酒后,再次拨打110报警宣称:“我的生计与生命无法继续”。**边防派出所怕其采取极端行为自残或危害社会,故接到110指令后当即指派民警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出警。在毛某某等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尤某某(尤某甲的弟弟)持手机对着民警毛某某胸部以上部位近距离拍照挑衅。在双方因为手机拍照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尤某某的手机脱落后,尤某某又持锄头意欲攻击毛某某,但被民警张某某等人及时制止并逼退,随后尤某某放下手中的锄头。在解释有关问题及耐心劝说后,三名民警认为尤某甲无发生危害性的可能,准备结束处警离开。此时,被告人陈某某(尤某甲的妻子)关上院子铁门并用焊条铁把门闩上,尤某某、尤某甲、陈某某等人以堵住门口的方式阻拦民警离开,致使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三名民警被困尤某甲家院子里约1个小时。直到**派出所及**边防所民警联合出警,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三名民警才得以从尤某甲家中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警记录等;2.证人尤某莫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勇的陈述;4.被告人尤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在公安民警执行公务时,被告人尤某某辱骂、挑衅民警,被告人陈某某阻拦民警离开,其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奇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内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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