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0********,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住该村。因涉嫌赌博,2020年4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甲,女, 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2020年4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2020年4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住该村。因涉嫌赌博,2020年6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尤某某、高某甲、郭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青岭乡延军村赵家崴子张某某家、青岭乡益利村雷某某家废弃砖厂、青岭乡延放村关某某家等三处地点轮流组织赌博活动,每处赌博地点设三个岗哨,被告人高某乙、王某某负责放哨及接送参赌人员。尤某某、高某甲、郭某某用扑克牌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以现金方式结算,尤某某等人以20比1进行抽头渔利,三处地点共组织赌博活动九场。2020年4月17日14时许,尤某某等人在青岭乡益利村砖厂组织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抓获参赌人员2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52 320元,已上缴国库。
经侦查,被告人尤某某、高某甲、高某乙于2020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款清单、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韩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尤某某、高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王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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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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