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5〕17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苏D5****号中型货车沿陵洛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境内88KM+316M处时,因操作不当尾撞前方低速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豫HA****号货车,致其苏D5****号车乘员宗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尤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军
2015年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