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965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2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28线由东往西以44km/h-46km/h之间的速度行驶于靠路中车道,至国道228线**路段时,被告人尤某某驾车向右变更车道,致在右侧车道上货车右侧碰撞被害人彭某乙驾驶的以37km/h-40km/h之间的速度行驶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彭某丙、白某某)左侧,后货车碾压被害人彭某乙、白某某,造成被害人彭某乙、白某某当场死亡、彭某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彭某乙、白某某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特征,被害人彭某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尤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4月1日,被告人尤某某赔付死者家属人民币20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破案报告、投案证明、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调解协议、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彭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报告;福建明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及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欧阳明芬
林美冷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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