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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15分许,犯罪嫌疑人尤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豫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张庄办事处张庄北街南北无名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庄派出所北约20米处,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程某某驾驶的劲雷宝岛牌两轮电动车,致使程某某受伤。经认定: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尤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1.82mg/100ml,程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经鉴定: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酒精测试结果;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获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

(7)机动车登记证、车辆交易协议书;

(8)诊断证明书;

(9)证明二份、120受理信息;

(10)尤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

2.证人程某甲、程某乙、杨某甲、袁某甲、王某甲、尤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书检验报告 (郑)公(交)鉴(理化)字(2020)2001536号;

(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书检验报告 (郑)公(交)鉴(理化)字(2020)2001535号;

(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津津实(2020)痕迹鉴字第1004号;

(4)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郑华信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03号;

5.辨认、勘查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尤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楠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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