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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河东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中昇街交汇处奥德燃气加气站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后被查获。尤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50.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段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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