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尤某某和付某某在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石油公司对面羊头店内吃饭、喝酒。于次日01时许,尤某某驾驶陕K**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该羊头店前出发,行驶至乌审旗嘎鲁图镇林荫路与社保局巷子交叉路口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等待交通信号灯的额某某驾驶的蒙K**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尤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mg。经认定,在该起事故中尤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并履行了赔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2.受案登记表;3.身份证信息;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7.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及资格证书复印件;8.驾驶证及车辆信息;9;事故认定书;10.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树豹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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