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与陈某某在本区浮桥街道胖哥特色烤鱼店饮酒后回到南环路奇瑞4S店,后被告人尤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南环路行驶,行至南环路与元福北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追尾碰撞在上述地点等候红绿灯的闽******小型轿车、苏******轻型仓栅式货车,闽******小型轿车被追尾后又追尾前方的闽******轻型货车,并碰撞右侧闽******小型轿车,造成五车损及闽******小型轿车乘员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尤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黄某某外伤致左小指一处2.3cm缝合创,属轻微伤;外伤致左小指近节指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尤某某抽取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7.93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某已赔偿对方车主、黄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证人陈某某证言、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尤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白丹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