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镇**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豫C*****牌小轿车沿**路行驶至**村小路时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瀍河交巡大队带回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尤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尤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现场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文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11份。
5、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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