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31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行至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和沙路时,车头与由西往东方向步行的行人被害人张某某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以及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尤某某拒绝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尤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4.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资料查询截图,抽血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恒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32*******)。
2.案卷材料二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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