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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5时34分,尤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车牌号为浙C****G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中原西路与卧龙大道交汇处路口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2.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详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检察官助理:张文竹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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