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5********,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漳州市龙文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0时54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E*****号两轮摩托车沿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芗城区胜利东路农业银行路段时撞上路中隔护栏,造成车损及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芗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尤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尤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至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怡璇
代理检察员:曹哲荣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漳州市龙文区**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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