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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文化程度务农,住址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月25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2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黄色山东华太牌装载机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州区**镇**村村委会路段与一辆号牌为甘G*****号红色东方红牌中型货车驾驶员发生纠纷,后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告人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遂即将其带至临泽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委托,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尤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后出具甘众司[2019](毒物)鉴字第20191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辨认笔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华太农用装运机保修登记表及合格证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

4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告知笔录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尤某某讯问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经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建新

   书记员:闫海宁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村**社,联系电话15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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