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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16时许在其家中饮酒后,于当日20时48分许驾驶辽ZK111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沿S307省道从黑山镇出发向大虎山镇方向行驶,途经黑山县交警大队路口时与王某某同向在前行驶的辽G*****号小型轿车相撞。交警赶赴现场处理事故过程中对被告人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可能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封装送检。2019年11月5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告人尤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83毫克。经黑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尤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尤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机动车大驾号拓膜;2.书证:常住人口详细、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事故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尤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江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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