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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03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住重庆市涪陵区**镇**大道**号。因本次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涪陵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渝AN****小轿车搭载徐某某,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龙门桥街路段时,追尾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渝A0****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卢某某报警,尤某某在现场等待。经法定程序提取静脉血液后检验,尤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166.0mg/100ml.

2019年6月12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尤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6日,尤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某车辆维修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证人徐某某、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法[2019]乙检字第2019-F-1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尤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长秀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大道**号,联系电话15923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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