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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尤某某,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尤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0****”的小型轿车,途经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字湾路和云联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尤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尤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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