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1********,汉族,初中文化,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住山东省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18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20日、5月3日、7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尤某某成立了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每年缴纳管理费30万元,可以用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所有资质承揽工程,但是2018年以来,被告人尤某某未向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任何费用,该公司不再向其分公司提供相关资质使用权。2018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甲获悉国高德上线京台高速项目招标,遂通过朋友许某某、刘某某、巩某某联系被告人尤某某借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用于投标,被告人尤某某明知其已经不具备出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的条件,而故意隐瞒,谎称资质文件齐备,承诺保证金、汇款等资金会及时拨付到位,并与被害人王某甲约定使用费为中标额的1.5%。后被害人王某甲委托山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曹某某制作标书,期间被告人尤某某以没做过高速公路项目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资质,2019年1月2日上午,被害人王某甲为及时报名投标,将投标保证金50万元打入被告人尤某某经营的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账户内,让其交至招标公司账户作为报名凭证,但被告人尤某某于次日将其中48万元打入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祝某某账户作为其承揽该公司项目保证金,但因账户错误,全部退回,2019年1月4日,被告人尤某某将45万元打入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现2.2万余元,后被告人尤某某以不接电话、不见面的方式躲避被害人王某甲向其索要保证金,1月9日,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赵某某账户向尤某某退款20万元至尤某某朋友王某乙账户,尤某某收到退款后没有归还被害人王某甲而是继续用作他处。2019年1月10日,被害人王某甲报案至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同年1月20日3时许,该局民警在聊城市东昌府区7天连锁酒店将被告人尤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其陆续归还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抓获视频等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已全部归还诈骗所得,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检察官助理:李波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山东省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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