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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渭南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醉酒后在本市青羊区**街**广场与他人发生冲突。民警聂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到达现场, 按照规定询问尤某某,在询问过程中,尤某某拒不配合,并多次推搡民警,致使民警聂某某左手无名指受伤出血,且执法记录仪被损坏。后被告人尤某某被民警制服并带回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尤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丽莉

2020413

附:

1. 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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