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泉水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山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许,在平山县**乡**村李某某家中,尤某某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殴打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三人,杜某某酒后给尤某某助威,并帮尤某某殴打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致使上述三人受伤,经平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杜某某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丽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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