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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挪用资金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7********,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射阳县****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尤某某利用其担任江苏**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计人民币3674773元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案发前被告人尤某某已归还人民币2809209元,目前尚有人民币865564元未归还所在单位。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20年2月21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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