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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镇**厂**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村**屯)。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现代牌吉普车(车牌号:黑E*****)私自拉运原油1.62吨(价值人民币3692.02元),叶某某(另案处理)驾车为其溜道。尤某某驾车自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附近行驶至肇源县太阳升镇英格吉屯南侧油田公路时,被油田保卫人员当场查获,叶某某逃离现场。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单位。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尤某某处扣押黑色现代牌吉普车一辆。

经侦查,被告人尤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在肇源县太阳升镇英格吉屯南侧油田公路上被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油田保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原油(照片)、现代牌吉普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斤照片、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证明、原油回收证明、油价计算证明等;

3.被告人尤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玉峰

检 察 员:王鹏帆

阚丽媛

杨  洁

蒋  宇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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