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21985********,汉族,初中肄业,经商人员,住山东省聊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甘某(已判决)、张某(已判决)、黄某(已判决)预谋后,由甘某以黄某的名义购入奥德赛轿车一辆,再由甘某以抵押车的形式低价转售与李某某(已判决)。2017年7月29日,甘某将80000元购车定金交给张某(已判决),张某收到现金后,将其中61400元转账给家豪汽车有限公司的汤某某,作为购买奥德赛的定金,后该汤将定金加垫付款合计216800元转账给辽宁鞍山市天合本田4S店,天合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开票并发车,9日上午车被运送至郑州,10日至南阳,11日中午张某将该奥德赛轿车钥匙交给甘某、黄某,甘某、黄某将该车开至李某某家中,甘某、黄某未将该车送回家豪汽车有限公司,并推脱后失联。2017年8月12日凌晨,李某某以135000元将该车售于被告人尤某某,尤某某于15日又以155000元的价格售于河北保定人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使用虚假的发票、合格证将该车在保定市车管所登记入户(冀F4***Z)。经价格鉴定:该赃车价值216800元,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2.同案李某某等人的供述;3.价格认定书;4. 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个人信息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尤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尤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等具体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间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琴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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