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91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群众,住山西省柳林县**镇**村**小区。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9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尤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南某某。2019年7月,二人在未实际见面的情况下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经常通过微信进行视频聊天。在二人视频聊天过程中,被告人尤某某截图了被害人南某某裸露胸部的图片。后被告人尤某某以将南某某的露胸照片向其亲友发送、在网上公开等事由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南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2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9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
2019年9月6日,被害人南某某打电话报警。2019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尤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4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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