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乡朝**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7日,被告人尤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位于**村、**村前东南路、**北、**东、**西南侧、**西北角路北等共计8块树地的树木采伐。经鉴定,采伐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杨树,采伐株数1285株,采伐立木蓄积量为60.4立方米。被告人尤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于某某、张某某、邱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尤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蓄积量为60.4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检察官助理:董志会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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